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为切实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及本通知要求配备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负责人的到岗、履职、变更等管理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部其他成员在工程建设期间不得随意更换。确实不能到岗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到相应工程监督机构备案。
二、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的文件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相应责任。
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报告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四、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1、建设工程根据规模不同划分为I类工程、II类工程、III类工程。I类、II类、III类工程划分标准如下表。
为切实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及本通知要求配备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负责人的到岗、履职、变更等管理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部其他成员在工程建设期间不得随意更换。确实不能到岗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到相应工程监督机构备案。
二、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的文件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相应责任。
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报告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四、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1、建设工程根据规模不同划分为I类工程、II类工程、III类工程。I类、II类、III类工程划分标准如下表。
类别 | 房屋建筑单体工程 | 房屋建筑组团工程 | 市政工程 |
I类工程 |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 工程合同价<5千万元 |
II类工程 | 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 | 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10万平方米 | 5千万元≤工程合同价 <1亿元 |
III类工程 |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 | 工程合同价≥1亿元 |
2、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I类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II类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高级(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或具有10年以上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经验的中级(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III类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高级(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
3、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I类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1名,水电专业不应少于1人;II类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2名,水电专业不应少于2人;III类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3名,水电专业不应少于3人。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2名质量检查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质量检查员应具有初级以上(工程类)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企业培训上岗证书。
4、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名;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5、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施工试验管理人员。I类工程、II类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1名;III类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名。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1名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工程类)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6、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五、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执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监理人员,并制定每位监理人员质量监理职责,建立质量监控责任制。
六、监理、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管理。监理、施工单位企业应定期检查考核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并形成检查记录作为工程资料留存。
七、建立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名册留存制度。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本单位和施工总包、分包、监理等单位涉及工程管理的所有责任人编录成册,并注明其各自的职责及其经手的工程管理内容。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将此册汇编进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本通知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并按照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进行扣分处理,对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市建委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4号)文件规定,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活动。
3、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I类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1名,水电专业不应少于1人;II类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2名,水电专业不应少于2人;III类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3名,水电专业不应少于3人。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2名质量检查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质量检查员应具有初级以上(工程类)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企业培训上岗证书。
4、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名;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5、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施工试验管理人员。I类工程、II类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1名;III类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名。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1名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工程类)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6、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五、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执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监理人员,并制定每位监理人员质量监理职责,建立质量监控责任制。
六、监理、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管理。监理、施工单位企业应定期检查考核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并形成检查记录作为工程资料留存。
七、建立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名册留存制度。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本单位和施工总包、分包、监理等单位涉及工程管理的所有责任人编录成册,并注明其各自的职责及其经手的工程管理内容。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将此册汇编进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本通知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并按照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进行扣分处理,对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市建委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4号)文件规定,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活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